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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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公布 Fourth Estate Public Benefit Corp. 诉 Wall-Street.com 公司 [586 U.S. (2019)] 一案的再审判决,解决了长期以来巡回法院间存在的分歧,即根据 1976 年美国著作权法,著作权人究竟是在提交著作权登记申请后,还是在美国版权局对登记申请处理完毕后才能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对 Fourth Estate 提出的有关版权局延误的主张不予支持,认为 “登记论” ,即只有在版权局处理登记申请后才能起诉的是对法条唯一正确的解读。值得注意的是,Fourth Estate 还阐明,如侵权发生在著作权人登记申请之前,著作权人对于登记前和登记后所发生的侵权损害均可请求损害赔偿。

申请人 Fourth Estate 是一家制作在线新闻的新闻机构,并将其作品许可给被请求人,一家名为 Wall-Street.com 的新闻网站。在许可协议终止后,Fourth Estate 要求 Wall-Street 将授权的内容从网站上移除,但 Wall-Street 并未这样做。Fourth Estate 因此提起侵权之诉,并主张其已对涉案文章提交了著作权登记申请。由于版权局在原告提起诉讼时尚未对涉案作品登记进行处理,联邦地区法院因而驳回了 Fourth Estate 的诉讼请求,且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其后维持了该一审判决。

最高法院批准了 Fourth Estate 有关解决美国上诉法院关于著作权法第 411 条 (a) 中登记成立时间的分歧的申请。具体而言,最高法院需要处理的问题是,登记行为的成立是发生在版权局收悉全部申请材料时,还是在版权局发布准予登记的决定后。Ruth Bader Ginsberg 法官代表出具了上述意见一致的判决书,维持了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该案引发了对以下条款的法定释义:

任何因美国著作权作品受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在该著作权依据本法主张的预登记或登记成立之前均不应被受理。但是,当登记所需的交存品、申请书和费用已被以适当形式递交至版权局但登记被拒绝的,申请人有权在向版权局局长发出通知并随附诉状副本的前提下提起侵权民事诉讼。

最高法院认为,尽管作者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立即获得“专用权”,并因此享有不依附于登记的权利,“登记类似于行政救济用尽,要求著作权人在通过诉讼行使所有权之前必须首先满足这一条件。”法院在得出结论的过程中回顾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历程,在著作权法大背景下对法条进行了分析,法院以“不具盖然性”为由驳回了 Fourth Estate 的解释,并认为“通篇来看,第 411 条 (a) 中首句并非侧重原告申请登记的行为,而是侧重于版权局的行为——即接受或拒绝某项著作权登记。”

对著作权人的实用建议

  • 对于任何重要作品,著作权人应当定期进行内部核查,以确保原创和衍生作品及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目前,美国版权局处理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平均时长为七个月。
  • 如出现侵权,著作权人应当利用著作权法规定的在存在未决或潜在诉讼情况下适用的加速审理规定。
  • 在适当情况下,著作权人应当利用著作权法中针对容易在发行前就遭到侵权的作品的预登记规定(如:电影和音乐作品)。
  • 即便是非美国作品(如:首先在美国境外发表的,不受美国著作权法第 411 (a) 的限制的作品),按照《美国法典》第 17 编第 412 条,登记仍然是获得法定损害赔偿或律师费的先决条件,无论作品在哪一国首次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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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tt L. Anderson
 帕罗奥多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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