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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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爆发后,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管理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每天报告全国疫情统计数据,延长春节假期,限制进出湖北省许多城市的交通以及严格筛查和密切监测各地的高危人群。 

最近的统计数字表明,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包括扰乱防疫秩序和社会稳定。截至 2020 年 2 月 25 日, 全国检察机关共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涉疫情刑事犯罪 6000 多件 8200 多人。 

以下更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机关最近发布的案例,概述了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律责任。此外,还为已经复工复产的跨国公司提供了一份最佳实践列表,以确保完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法律。

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司法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 年 2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 以下简称“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司法意见”)。点击此处,查看该意见的非官方英语翻译。

《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司法意见》的目的是阐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标准。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如《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司法意见》中所述,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并从重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轻罪,例如,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以及冲闯警戒带、警戒区,公安机关可根据《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司法意见》第 2 条第 10 款给予行政处罚。[i]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50 条第 1 款 [ii] 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行政拘留。该规定也适用于在紧急状态下任何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时,被拘留人不享有任何程序权利或聘请律师的权利。

2020 年 2 月,武汉市公安局发布了根据《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司法意见》(C 节)第 2 条第 10 款处理的一起典型案件的信息。

青山区防疫管控工作人员报告说,一名未按要求佩戴口罩的男子试图进入当地邮局。尽管民警多次要求该男子戴上口罩,但他拒不配合,随后被捕。根据《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司法意见》第 2 条第 10 款,警方认为该男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但是,由于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5 日。

刑事责任

除行政拘留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判刑七年。[iii]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以下案例中,湖北一名司机因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被判刑。   

来自湖北省的被告从事私人客运业务。在武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闭离汉通道后,被告仍两次驾车载客往返于武汉和嘉鱼,不久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在三天内,与被告密切接触的 20 人被集中隔离。

湖北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此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一年。[iv]

展望未来

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特别是湖北省 / 武汉市政府,近期密集出台和更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规和政策。我们强烈建议已经复工复产的在华跨国企业密切关注新发布的任何通知和法规。

根据国务院于 2020 年 2 月发布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我们建议在华经营的跨国公司遵循以下最佳实践,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加强员工健康监测

  • 做好员工健康管理
  • 实行健康状况报告

做好工作场所防控

  • 加强进出人员登记管理
  • 保持工作场所通风换气
  • 保障洗手等设施正常运行
  • 做好工作和生活场所清洁消毒
  • 减少员工聚集和集体活动
  • 加强员工集体用餐管理
  • 做好医务服务,例如,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
  • 规范垃圾收集处理

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 强化防控宣传教育
  • 落实个人防护要求

做好异常情况处置

  • 明确单位防控责任
  • 设立隔离观察区域
  • 发现可疑症状员工后,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
  • 做好发现病例后的应对处置,例如,暂时关闭工作场所并进行深度清洁

尾注

[i] 第 2 条第 10 款。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ii]  “第 50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 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或者
  4. 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iii]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30 条第 4 款,其中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注意:新冠肺炎疫情被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视为甲类传染病。】

[iv] “第 2 条第 10 款。“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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