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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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 (Ruth Ginsburg) 发布意见书,最高法院法官以 9 比 0一致裁定,在 Animal Science Products 公司等诉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等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4.1 条裁定,联邦法院不受“外国政府对本国法律陈述的决定性影响”。

此项裁定撤销了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维生素 C 反垄断诉讼一案作出的裁决 [ 837 F. 3d 175 (2d Cir. 2016)],在该裁决中,巡回法院提出了一条“高度尊重规则”,并且判定,无论何时外国政府在美国法院诉讼中对本国法律做出合理声明,美国法院都必须遵循该等规则。该问题已经上诉至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要求中国卖方对非法操纵维生素 C 价格的行为赔偿 1.47 亿美元。中国商务部曾向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出,这种行为符合中国法律要求,被告受到国家行为原则的保护。地区法院否认了该观点,并做出有了利于买方 Animal Science Products 公司 和 The Rains 公司的裁定,认为反竞争行为是中国维生素 C 制造商之间的自愿协议。之后此案继续审理,陪审团裁定被告支付三倍赔偿金,总计 1.47 亿美元。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根据中国商务部关于中国法律的解释推翻了该判决。

包括《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4.1 条在内的任何规则和法规都没有阐述联邦法院在裁决外国法律问题时对外国政府意见应给予的权重。认识到这一点后,最高法院指出,“本着‘国际礼让’的精神,联邦法院应认真考虑外国对本国法律含义的看法。” 尽管如此,最高法院认为,联邦法院仍然拥有决定对这些看法给予“适当重视”的权利。“联邦法院既没有义务采纳外国政府的意见,也无须忽略其他相关材料。”最高法院提供了对外国政府的意见给予不同权重的示例,例如“陈述的明确性、彻底性和有无依据;上下文和目的;外国法律体系的透明度;提供陈述的机构或官员的角色和权威性;以及该陈述与外国政府过去立场的一致性。”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认为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硬性规定不合理。最高法院强调,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没有阐述记录中表明中国商务部立场“缺陷”的其他证据。最高法院没有对有争议的法律含义发表意见,但撤销了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发还给下级法院,要求遵照其意见重新审理。但是,根据最高法院采用的标准,依靠外国强制辩护或国际礼让辩护时,各方可能会面临更严格的审查,这可能会使进行此类辩护面临更大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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