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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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正如我在7月告诉国会的那样,我在工业与安全局的原则是确保我们恰当地尽一切努力保护我们的国家安全,防止具有军事用途的敏感技术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情报和安全部门获取。

------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副部长 Alan Estevez

中美两国在技术领先地位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而芯片制造已成为关键战场。2022 年 10 月 7 日,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宣布了一项暂行最终规则《暂行规则》,增加了大量对向中国出口先进半导体和芯片制造设备的新限制。

在《暂行规则》中,工业与安全局实施了新管制措施,旨在限制中国获得这些先进的芯片(和包含这些芯片的计算机)用于中国军队的现代化,包括发展其核武器,促进先进的情报收集和分析以及监视,从而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工业与安全局还试图限制中国获得和发展与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相悖的集成电路(或芯片)的半导体制造能力。

一位高级政府官员在上周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美国政府官员强调,针对先进半导体的新出口管制适用于“真正的高端先进芯片”,并补充说工业与安全局“预计不会产生重大商业影响”。然而,据彭博社报道,在这一消息传出后,半导体公司的股价应声下跌,这影响到了全球各地的企业。受影响的公司包括英伟达(Nvidia)等美国公司,总部位于荷兰的 Advanced Semiconductor Materials Lithographer(ASML),该公司是芯片制造设备的主要供应商之一,以及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SMIC)等中国实体。

本更新概述了《暂行规则》中包含的变化。如前所述,新规施加了大量新的限制。因此,在本摘要中我们并未详述所有的变化,而是重点关注一些最重要的变化。

新的出口管制措施

如前所述,该《暂行规则》实施了两类限制性措施:(1)针对某些先进计算半导体芯片、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的交易以及(通过新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涉及实体清单上特定实体的交易施加的限制;以及(2)针对某些用于半导体制造物项和某些IC最终用途的交易施加的限制。

  • 先进计算半导体芯片和含有此类芯片的计算机商品(自 2022 年 10 月 21日起生效)

新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

该《暂行规则》将下列ECCN编码加入商业管制清单(CCL):

  • 3A090,用于指定的高性能集成电路。
  • 4A090,用于未另行规定(n.e.s.)的包含(新)ECCN 3A090 中集成电路的计算机、“电子组件”和“部件”。
  • 4D090用于与(新)4A090 物项相关的软件。
  • 该领域现有的相关软件和技术 ECCN 为 3D001、3E001 和 4E001。

增加“区域稳定”作为新的和现有 ECCN 编码的管制理由

上面列出的新增 ECCN 编码基于区域稳定(RS)的原因受到管制,因此需要获得向中国出口或再出口的许可证,该物项同时出于反恐(AT)的原因而受到管制,需要获得向E:1和 E:2 国家(即伊朗、叙利亚、古巴和朝鲜)出口的许可证。

新规还将增加“区域稳定”作为“软件”和“技术”现有 ECCN(即 ECCN 3D001、3E001 和 4E001)的管制原因。因此,这些 ECCN 编码项下的物项的出口需要获得向中国出口/再出口的许可证。

针对达到或超过 3A090 或 4A090 性能参数的 5A992 和 5D992 加密物项,也增加了“区域稳定”管制。

其他许可证要求

《暂行规则》对于向中国或在中国境内出口、再出口和(在国内)转让已确定的物项,提出了许可证要求。这一新的许可证要求不适用于向位于中国境外的中国国民“视同”出口或视同再出口(即披露或发布)受管制的技术或软件源代码。

除了对向中国出口的新许可证要求外,从中国向全球任何目的地出口用于设计、开发或生产先进计算芯片(即 3E001)的技术都需要获得许可证,前提是该技术符合下列条件:(1) 由总部位于中国的实体开发;(2) 是受《出口管理条例》(EAR)管制的某些软件的“直接产品”;并且 (3) 用于“生产”某些先进的计算集成电路和包含此类集成电路的计算机或组件。

适用于已确定物项的许可例外情况仅限于部件和设备的更换(RPL);政府、国际组织、《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国际检查和国际空间站(GOV);以及非受限的技术和软件(TSU)。

  • 超级计算机(自 2022 年 10 月 21日起生效)

针对用于中国超级计算机或与其一起使用的物项出口,《出口管理条例》增加了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许可证要求。

超级计算机的定义

新增“超级计算机”的定义如下:“在 41600 立方英尺或更小的范围内,具有 100 或以上双精度(64 位)每秒千万亿次浮点运算能力或 200 或以上单精度(32 位)每秒千万亿次浮点运算能力的集体最大理论计算能力的计算“系统”。”

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许可证要求

若交易方知晓指定物项将用于下列任一用途,则对此类物项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增加最终用途许可证要求:

  • 用于开发、生产、使用、操作、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查)、维修、检修、翻新位于中国或将运往中国的超级计算机。
  • 被纳入或用于开发、生产任何位于中国或将运往中国的超级计算机所使用的部件或设备。

工业与安全局也可以通过单独通知或通过修订《出口管理条例》来通知个人,因为存在用于或转用于与上述产品范围和最终用途活动有关的特定活动的不可接受风险,对于向特定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受《出口管理条例》管制的任何物项需要获得许可证。

没有许可证例外情况可以豁免新的超级计算机最终用途许可证要求。此外,对从事此类向中国或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的许可证申请,均适用推定拒绝原则。

半导体制造设备及相关“软件”和“技术”(自 2022 年 10 月 21日起生效)

新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

《暂行规则》增加了新的 ECCN 3B090,该编码涵盖某些半导体制造沉积设备和为这些设备专门设计的零件、部件和配件。

以“区域稳定”为由对新的 ECCN 3B090 进行管制

如上所述,3B090 基于区域稳定(RS)的原因受到管制,因此需要获得向中国出口或再出口的许可证。该物项同时出于反恐(AT)的原因受到管制,需要获得向E:1和 E:2 国家(即伊朗、叙利亚、古巴和朝鲜)出口的许可证。 

新规还增加了“区域稳定”作为“软件”和“技术”现有 ECCN(即 ECCN 3D001 和 3E001)的管制原因。因此,这些ECCN项下的物项也需要获得向中国出口/再出口的许可证。

其他许可证要求

对于向中国或在中国境内出口、再出口和(在国内)转让已确定的物项,提出了许可证要求。这一新的许可证要求不适用于向位于中国境外的中国国民“视同”出口或视同再出口(即披露或发布)受管制的技术或软件源代码。对于这些已确定的物项,只适用许可例外 GOV。

半导体制造最终用途许可证要求(自 2022 年 10 月 7 日起生效)

对用于在位于中国的特定半导体制造“设施”所“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的物项,增加了新的最终用途控制。出口、再出口或(在国内)转让受《出口管理条例》管制并指定用于下述最终用途的物项需要获得许可证:

  • 如果知晓该物项的最终用途是为位于中国的半导体制造“设施”进行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而且该“设施”所制造的集成电路符合以下任何标准:
  • 使用非平面晶体管架构或具有 16/14 纳米或以下“生产”技术节点的逻辑集成电路;
  • 128 层或以上的 NAND 闪存集成电路;
  • 半间距为 18 纳米或以下的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集成电路;
  • 对于产品组 B、C、D 或 E 中第 3 类 ECCN 中的任何物项,如果知晓该物项将用于在位于中国的任何半导体制造“设施”进行“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但出口商不知道该半导体制造“设施”制造的集成电路是否符合上述任何标准;或者
  • 如果知晓该物项的最终用途为在中国“开发”或“生产” ECCN 3B001、3B002、3B090、3B611、3B991 或 3B992 项下的任何“零件”、“部件”或“设备”。

没有许可证例外情况可以豁免这些新的最终用途许可证要求。此外,相关的许可证申请适用推定拒绝原则。

外国直接产品规则 FDPR)修订和补充(自 2022 年 10 月 21日起生效)

这些经修订的新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扩大了《出口管理条例》(EAR)的范围,以涵盖在美国以外其他国家生产的物项。

现行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修订

新规对《出口管理条例》第 734.9(e)条的现行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实体清单进行修订,针对已列入实体清单的 28 个实体增加了特别指定脚注 4(FN4 实体)。尽管许可证要求仍然适用于“受《出口管理条例》管制的所有物项”,但针对 FN4 实体增加了新的产品范围最终用户范围。具体而言,如果产品和最终用户范围都得到满足,则在美国境外生产的此类产品将受《出口管理条例》管制并适用相关许可证要求。

新的先进计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和超级计算机外国直接产品规则

  • 先进计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如果外国生产的物项符合产品范围和最终用途范围项下规定的标准,则此类物项将受制于《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适用许可证要求。
  • 超级计算机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新规对同时满足产品范围、国家和最终用途范围的超级计算机物项制定了新的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对于受“超级计算机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约束的物项,外国生产物项将适用《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许可证要求和许可证审查政策。有关适用于外国生产物项的许可证要求、许可证审查政策和许可证例外情况,请参阅《出口管理条例》第 744.23 条规定。

对美国人特定活动的限制(自 2022 年 10 月12 日起生效)

对于美国人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位于中国境内的某些半导体制造 “设施” 提供开发或生产集成芯片的支持,增设了新的限制规定。

具体而言,工业与安全局可通知美国人,就其开展的所涉《出口管理条例》第 744.6(b)条规定的“可能涉及‘支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最终用途”的活动均需取得许可证。这些活动包括向中国或在中国境内运输、传送或转让下述物项,或为此类转移提供便利,或就下述物项提供服务:

  • 知晓任何不受《出口管理条例》管制的物项将被位于中国的半导体制造“设施”用以“开发”或“生产”芯片,且该设施制造的集成电路符合以下任何标准:
    • 使用非平面晶体管架构或具有 16/14 纳米或以下“生产”技术节点的逻辑集成电路;
    • 128 层或以上的 NAND 闪存集成电路;
    • 半间距为 18 纳米或以下的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集成电路;
  • 任何不受《出口管理条例》管制但属于 CCL 第3类产品组中 B、C、D、E 类任何 ECCN 编码项下参数的物项,且知晓该等物项将被位于中国的任何半导体制造设施用以“开发”或“生产”集成电路,但不知晓该半导体制造设施制造的集成电路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标准。
  • 任何不受《出口管理条例》管制但满足 ECCN 3B090、ECCN 3D001(针对 3B090)或 ECCN 3E001(针对 3B090)编码项下参数的物项,无论其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如何。

没有许可证例外情况可以豁免这些许可证要求。此外,大多数许可证申请均适用推定拒绝原则。

用于解决供应链中断的临时通用许可证(自 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生效)

《暂行规则》设立了临时通用许可证(TGL),以避免 ECCN 编码项下最终运往中国境外客户的物项的供应链中断。从现在起至 2023 年 4 月 7 日,临时通用许可证允许总部不在 D:1、D:5 或E组的公司继续或从事向中国出口、再出口、在国内转让和从国外出口至中国,以继续或从事特定 ECCN 编码项下的物项的集成、组装(安装)、检验、测试、质量保证和分销。

临时通用许可证仅适用于从事本临时通用许可证授权的特定活动的公司。 该通用许可证并不授权向中国境内的“最终用户”或“最终收货人”出口、再出口、在国内转让或从国外出口相关物项。

工业与安全局合规指南

先进计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证书模板。[xi]

《暂行规则》中提供了一个证书模板,以帮助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转让人根据先进计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确定出口的物项是否受《出口管理条例》管制。

如果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转让人未获得此类认证证书,则必须开展尽职调查以确定相关物项是否属于先进计算外国直接产品规则的管制范围。

遗憾的是,虽然这一认证很有所作用,但工业与安全局并不认为这是公司尽职调查过程中仅需要完成的唯一步骤。

工业与安全局发布常见问题解答。

2022 年 10 月 28 日,工业与安全局以常见问题解答(FAQ)的形式发布了有关《暂行规则》的指导意见。除其他事项外,常见问题解答在《暂行规则》方面,确认了香港与中国内地享有同等待遇。此外,该FAQ还对“设施”和“美国人”的定义作了进一步澄清。

尽管《暂行规则》在上述日期生效,但在 2022 年 12 月 12 日之前,各方可以向工业与安全局提交有关《暂行规则》的意见。工业与安全局将在不久的将来发布最终规则,对这些意见作出回应。

同时,鉴于工业与安全局实施的新限制现在已经生效,从事半导体行业并在中国开展业务或向中国半导体制造商销售产品的的美国公司和某些外国公司将需要分析并遵守这些规定。

[i] 对于列入 ECCN 编码 3A090、3B090、4A090、5A992(达到或超过 ECCN 3A090 或 4A090 的性能参数)项下的物项以及 3D001(用于制造 3A090 或3B090、3E001(用于制造 3A090 或 3B090)、3B090 或 3D001(用于制造 3A090 或 3B090)、4D090、4E001(用于制造 4A090 和 4D090)和 5D992(达到或超过 ECCN 3A090 或 4A090 的性能参数)中的相关软件和技术而言,均需取得许可证。

[ii] 列入ECCN 编码 3A001、3A991、4A994、5A002、5A004 或 5A992 项下的集成电路;或列入 ECCN 编码 4A003、 4A004、4A994、5A002、5A004 或 5A992项下的计算机、电子组件或部件。

[iii] ECCN 编码 3B090、3D001 (用于与 ECCN 3B090 相关的软件)和 3E001 (用于与 ECCN 3B090 相关的技术)。

[iv] 产品范围(现行 FDPR)。如果外国生产物项满足以下条件,则该产品范围适用:(a)受 EAR 管制的“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且该等“技术”或“软件”被列入以下 18 个 ECCN 编码项下:3D001、3D991、3E001、3E002、3E003、3E991、4D001、4D993、4D996、4E001、4E992、4E9963、5D001、5D002、5D991 或 5E991;或(b)由任何工厂或工厂“主要组件”生产,且工厂或工厂“主要组件”(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外国制造)本身是 18 个 ECCN 编码项下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

[v] 最终用户范围(现行 FDPR)。如果外国生产物项满足以下条件,则该最终用户范围适用:(1)该外国生产物项将被整合入或将被用于“生产”或“开发”任何“零件”、“部件”或“设备”;且该“零件”、“部件”或“设备”是由属于FN4实体的任何实体所生产、购买或订购;或 (2)FN4 实体是涉及外国生产物项的交易相关方,例如“买方”、“中间收货人”、“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用户”。

[vi] 产品范围(先进计算 FDPR)。如果外国生产物项满足以下条件,则该产品范围适用:(1)列入 CCL 中 ECCN 编码 3A090、3E001 (用于制造 3A090)、4A090 或 4E001 (用于制造 4A090) 项下;或(2)满足 ECCN 3A090 或 4A090 性能参数的集成电路、计算机、“电子组件”或 CCL 其他地方指定的“部件”。为了满足产品范围,上述规定的外国生产物项需为:(1)受 EAR 管制的“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且该等“技术”或“软件”被列入 CCL 中ECCN 编码 3D001、 3D991、3E001、3E002、3E003、3E991、4D001、4D090、4D993、4D994、4E001、4E992、4E993、5D001、5D002、5D991、5E001、5E991 或 5E002 (19 个 ECCN 编码)项下,(2)由工厂或工厂主要部件生产的外国生产物项,且该工厂或工厂主要部件本身是 19 个 ECCN 编码中同一分类项下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

[vii] 最终用户范围(先进计算 FDPR)。当相关方知晓以下事实:

(1)  该外国生产物项的目的地是中国,或将被整合入目的地是中国的任何不属于 EAR99 物项的“零件”、“部件”、“计算机”或“设备”;或者 (2)  该外国生产物项是由总部位于中国的实体开发的、并用于生产掩膜或集成电路晶圆或芯片的技术,则该外国生产物项涵盖于最终用途范围。

适用于此类外国生产物项的许可证要求和许可证例外情况,请参见EAR第 742.6(a)(6)条规定;适用于此类外国生产项目物项的许可证审查政策,请参见EAR第742.6(b)(10)条规定。

[viii] 产品范围(超级计算机 FDPR)。该产品范围适用于以下外国生产物项:(1)  受 EAR 管制的软件或技术(不限于美国原产软件或技术)的直接产品,且该等技术或软件被列入 CCL 中 ECCN 编码 3D001、 3D991、 3E001、 3E002、 3E003、 3E991、 4D001、 4D993、 4D994、 4E001、 4E992、 4E993、 5D001、 5D002、 5D991、 5E001、 5E002 或 5E991 项下;或(2)由工厂或工厂主要组件生产,且该工厂或工厂主要组件本身是上述所列 ECCN 编码项下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的直接产品。

[ix] 国家和最终用途范围(超级计算机 FDPR)。 当相关方“知晓”该外国生产物项: (1) 将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运营、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查)、维修、大修或翻新任何位于或目的地是中国的“超级计算机”;或者 (B) 将被整合入,或被用于任何位于或目的地是中国的“超级计算机”的任何“零件”、“部件”或“设备”的“开发”或“生产”,则该外国物项列入国家和最终用途范围。

[x] “美国人”是指美国法人实体及其海外分支机构;美国公民个人、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居民(“绿卡”持有人)和《美国法典》第8卷第 1324b(a)(3)条定义的无论其身处何处或受雇于何处而始终受到保护的个人;以及位于美国境内的人士。

[xi] 参见新修改的《出口管理条例》第 734.9(h)(3)节。

Additional Authors: Ann NageleRick Oehler  Andrew Carid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