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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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4 日,美国政府采取了两项重要举措应对香港不断发展的局势。 这些举措主要是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家安全法》)的颁布。该法增强了北京在香港的执法权。美国国会和特朗普政府的许多成员认为这与拥有香港宪法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相抵触。

首先,特朗普总统签署《香港自治法》(HKAA),使之成为法律。该法案针对以下主体施加某些经济制裁(1)美国政府认为对中国政府最近根据《香港国家安全法》采取的行动有“实质性贡献”的外国主体和(2)在知情的情况下与之进行重大交易的金融机构。

其次,特朗普总统颁布了《香港正常化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Hong Kong Normalization)。该行政令总体上消除了美国此前给予香港的优惠待遇,并实施了某些封锁性制裁。

《香港自治法》

识别受制裁方

像以往的经济制裁法规一样,《香港自治法》本身并不指定受到新制裁的主体。 相反,《香港自治法》要求美国国务卿和财政部长指定属于这两类并可能受到制裁的主体:

外国主体:在《香港自治法》颁布后的 90 天内,美国国务卿在与财政部长商议后,必须对“正在实质上导致、曾经实质上导致或试图实质上导致中国政府未能履行其在《基本法》下义务”的任何“外国主体”,即外国自然人或实体进行认定且必须向国会清楚说明导致该外国主体被认定的活动。根据《香港自治法》,该活动必须是以下其中一项:“导致香港人民无法享有集会、言论、新闻或独立法治的自由或参与民主成果的行动; 或者. . . 削弱了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外国金融机构:在向国会提交上述外国主体名单之后的 30 天至 60 天之间,财政部长应与国务卿协商,确定任何 [1] 在明知的情况下 [2] 与指定的外国主体进行“重大交易”的外国 “金融机构” 。

《香港自治法》要求国务卿和财政部长不断更新指定的外国主体和外国金融机构名单,以及国务卿根据 1992 年《美国-香港政策法案》必须在 2024 年之前提交的年度报告。[3]

对外国主体的制裁

一旦国务卿指定了外国主体,《香港自治法》就会将实行制裁的时间表分为两级。 总统可在指定外国主体后随时对外国主体实施以下制裁; 但他必须在指定外国主体后一年内实施。 在遵守上述时间表的前提下,根据《香港自治法》,总统将:

  • 禁止任何人:
    • 取得、持有、代扣、使用、转让、撤回、运输或出口受美国管辖且该外国主体有相关利益的任何财产
    • 交易或行使与该等财产相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
    • 开展与该等财产相关的其他交易
  • 对于作为自然人的外国主体,在不违反联合国总部条约要求的前提下,将其驱逐出美国或拒绝其签证申请

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制裁

一旦财政部长指定了外国金融机构,《香港自治法》同样设定了两级时间表来实施制裁。 在指定的一年时间之内,总统必须实施以下所列制裁中的至少五项,且在指定的两年时间之内,必须实施所有列出的制裁措施。在上述时间表的约束下,总统将:

  • 禁止任何美国金融机构向该外国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或提供信贷
  • 禁止该外国金融机构担任美国政府债务工具的一级交易商
  • 禁止该外国金融机构担任美国政府代理机构或美国政府基金的存储机构
  • 禁止该外国金融机构从事任何受美国管辖的外汇交易
  • 禁止该外国金融机构从事受美国管辖的任何信贷转移或款项支付
  • 禁止任何主体:
    • 收购、持有、代扣、使用、转让、撤回、运输、进口或出口受美国管辖的外国金融机构所拥有的任何财产
    • 交易或行使与该等财产有关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
    • 开展涉及该类财产的任何交易
  • 限制或禁止直接或间接将受美国管辖的商品、软件和技术向外国金融机构出口、再出口以及转让
  • 禁止任何美国人大量投资或购买外国金融机构的股权或债务工具
  • 从美国驱逐任何被认定为外国金融机构职员、负责人、或具有控制性权益的股东的外国人
  • 对外国金融机构的高管或行政官,或类似职权人员施加以上任何制裁

货物进口例外

《香港自治法》明确禁止总统对进口到美国的任何“商品”实施制裁。《香港自治法》将商品定义为“任何物品、天然或人造物质、材料、供应品或制成品,包括检验和测试设备 ”,但不包含技术数据。

豁免或终止制裁

总统可以选择放弃对指定外国主体或外国金融机构进行制裁,如果总统(1)确定该豁免符合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并且(2)向国会提交报告解释其决定依据。

总统还可以终止对指定外国主体或外国金融机构的制裁,并取消对该主体或金融机构的认定,如果国务卿在与财政部长商议后确定该外国主体或外国金融机构采取的行动:

  1. 不会产生重大而持久的负面影响
  2. 将来不太可能重复
  3. 外国金融机构的外国人通过积极的对策扭转或以其他方式使现状得以缓解

但是,国会可以根据《香港自治法》规定的程序发起“不赞成决议”,以阻止行使豁免或终止制裁。

处罚

若违反《香港自治法》的制裁,包括试图或共谋违反,将受到违反《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 [4] 下美国经济制裁的一般处罚:民事处罚为 25 万美元 [5] 或作为违反依据的交易金额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 或者对于“故意”违法行为处以 100 万美元或最高 20 年监禁的刑事处罚。

香港正常化行政命令

取消优惠待遇

总统《香港正常化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指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符合美国的利益时,美国可以中止或取消对香港的不同优惠待遇” 。除其他措施外,《行政命令》通过在 15 天内指示相关机构负责人修改《出口管理条例》,《国际武器贸易条例》,海关规定,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规定和移民法规来实施该政策,以消除香港与中国其他地区相比不同的待遇。

实施封锁制裁

《行政命令》还包括一项制裁条款,该条款将冻结由国务卿或财政部长商议确定的以下任何外国主体在美国管辖权内的所有财产:

  • 根据《香港国家安全法》,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曾经参与胁迫、拘留或监禁个人
  • 将要或曾经参与制定、通过或实施《香港国家安全法》
  • 负责、共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以下任何一项活动:
    • 破坏香港民主进程或机构的行动或政策
    • 威胁香港和平、安全、稳定或自治的行动或政策
    • 禁止、限制或惩罚香港公民行使言论或集会自由的活动,或限制访问自由和独立印刷、在线或广播媒体的活动
    • 在香港严重侵犯人权的活动
  • 将成为或曾经担任过进行上述任何活动的实体(包括任何政府实体)的领导人或官员
  • 为根据本条规定其财产和财产权益被冻结的任何主体提供实质性帮助 [6]
  • 直接或间接被按照本条规定财产和财产权益被冻结的任何主体所拥有或控制,已经或意图直接或间接代表其财产和财产权益根据本条规定被冻结的任何主体
  • 成为财产和财产权益根据本条规定被冻结的任何主体的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

除冻结财产外,《行政命令》还暂停指定人员,其直系亲属或代表指定人员行事的主体以不受限移民和以非移民身份进入美国。

对在港美国公司的影响

《香港自治法》和《行政命令》将对美国出口商或美国商品的外国转口商产生深远的影响,其中许多公司长期以来一直依赖香港作为其进入更广阔亚洲市场的入境点,并且在许多情况下已在香港设立了前哨机构。 如果取消对香港的优惠待遇的状况持续下去,香港作为美国出口管制商品的贸易枢纽的生存能力将受到威胁。

若公司与香港进行贸易涉及美国管辖的商品,应审查其合规措施,确保不依赖出口许可证例外规定或以前适用于香港但不适用于中国的其他规定。

此外,美国公司,特别是金融机构,在考虑与中国个人和实体(包括在香港)以及在华投资的个人和实体(以及有中国投资者的美国公司)进行交易时,应作好准备以应对美国政府根据《香港自治法》实施制裁,影响其贸易和投资。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虽然美国与中国和香港未来关系尚不明朗,但《香港自治法》和《行政命令》在短期内将使这些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为应对《香港自治法》和《行政命令》的颁布,中国政府已承诺迅速采取报复行动,尽管这种报复的范围尚未可知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制裁的范围。 然而,为应对美国取消对香港的优惠待遇,特别是在出口管制方面,很可能会采取某些报复性措施。

尾注

[1] 《香港自治法》借用了《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美国法典》第 31 篇第 5312(a)(2)条)对“金融机构”的广泛定义,其中包括保险银行、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信用合作社、货币交易所、投资银行、证券经纪人/交易商、旅行社、赌场、当铺商以及由财政部长指定的其他业务,这些业务的现金交易在刑事、税务或监管事务中具有很高的效用。

[2] 《香港自治法》并没有定义“重大交易”,这很可能使财政部长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来确定要指定的外国金融机构。

[3] 《美国法典》第 22 篇第 5731 条。

[4] 《美国法典》第 50 篇第 1705 条。

[5] 民事罚款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目前定为 307,92 2 美元。

[6] 这可能包括为该主体提供赞助或金钱、物质、技术支持、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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