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复审 (IPR) 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替代传统专利诉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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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多方复审 (IPR) 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替代传统专利诉讼的方法。

博钦律师事务所在代表原告参加多方复审 (IPR) 的律师事务所中一直名列前 10 位,同时,我们也是全美 多方复审 (IPR)处理经验较丰富的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律所之一。自《美国发明法》(AIA) 生效以来,我们的律师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协助客户处理了超过 380 次复审。

多方复审 (IPR) 于 2012 年 9 月 16 日被引入 《美国发明法》(AIA),首次开始适用。多方复审 (IPR) 允许专利所有者以外的人提出请求,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复审专利的有效性。多方复审 (IPR) 十分有益,是一种快捷、精简且成本更低的诉讼替代程序。

与允许根据所有理由质疑专利的授权后复审 (PGR) 不同,多方复审 (IPR) 仅限于根据专利和印刷出版物对占先性(《美国法典》第 35 卷第 102 节)和显著性(《美国法典》第 35 卷第 103 节)进行质疑。因此,在多方复审 (IPR) 中,系统或产品不能用作现有技术。

多方复审时间表

多方复审 (IPR) 是在被称为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的行政法官组面前进行的、类似于审判的程序。 虽然多方复审 (IPR)程序旨在证明专利权项无效,但也有一些传统专利诉讼中常见的特点,包括动议实践、专家声明和证词以及其他证据开示问题。

如下所示,多方复审 (IPR) 程序分为三个阶段:请求、证据开示和听证。

请求阶段

通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提出请求,申请进行多方复审 (IPR)。请求必须满足特定要求,包括以下所有方面:

1. 确定真正的利害关系人。

2. 确定被质疑的权项,以及这些权项不可专利性的理由说明。

3. 提供详细的证据相关性说明。 

4. 支付申请费。

请求可能还包括技术声明,以及支持原告论证的证据和观点。

提出请求后,专利所有者有三个月的时间提交初步回复。该回复是可选操作,专利所有者必须权衡该早期回复选择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至少,初步回复可为专利所有者提供一次劝说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不启动 多方复审 (IPR) 的机会。重要的是,专利所有者不可以在此阶段针对有效性质疑提交证据或反驳声明。 

提出请求后六个月内,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将复审请求书和专利所有者的初步回复(如有)。 如果确定原告至少在请求书的一项被质疑权项方面拥有获胜的合理可能性,则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将启动审判。在做出启动决定时,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会缩减问题,给出初始权项解释,并提供关于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争议的不可专利性理由的详细信息。

证据开示和听证阶段

启动审判后,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会发布审判进程表,以便在 12 个月内作出判决。根据审判进程表,专利所有者将获得大约三个月的时间,用于对原告的支持证据进行开示,并提交正式回复或修改动议。证据开示的范围还在不断变化。但是,允许提供申诉人和其他证人(有时)的证词。 

然后,原告将获得三个月的期限,用于对专利所有者的支持证据进行开示,并提交答辩书或反驳拟议修正案所需的论据。口头听证前,会提供短时动议期限。口头听证后,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将下发关于被质疑权项的可专利性的最终书面判决。除非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已按照法律依据判决争端,涉及相应诉讼的相关方可以在之前阶段达成和解。专利所有者和原告都可以将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的最终判决结果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下面是多方复审 (IPR)程序的标准时间表:

 

提出多方<复审 (IPR) 请求的好处

出于一些原因,多方复审 (IPR) 通常被视为专利诉讼的战略替代方案。第一,该程序比任何其他联邦法院诉讼更快,可在 18 个月内签发最终书面判决。第二,多方复审 (IPR) 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精通技术的法官组面前进行裁定,这些法官了解相关技术和专利法的细微之处。第三,在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证明专利无效的困难要比在联邦法院证明专利无效小,因此更易于否定专利。最后,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的权项解释标准比联邦法院的标准宽松,也更易于否定专利。

多方复审 (IPR) 时间选择的注意事项及提出请求的时间

博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帮助客户决定哪种 多方复审 (IPR)方法最适合他们的具体情况。 任何考虑提出 多方复审 (IPR) 请求的人均应了解以下这些重要时间选择原则。

是否应该提出多方复审 (IPR) 或授权后复审(PGR)请求,取决于被质疑专利的申请日期。对于在 2013 年 3 月 16 日当天或之后申请的专利(《美国发明法》(AIA) 生效后 — 按“先申请”原则进行审查),可在专利颁发九个月后提出多方复审 (IPR) 请求。具体来说,授权后复审(PGR)是用于在专利颁发后前九个月内质疑专利的有效性的适当机制。只有在专利颁发九个月后,提出多方复审 (IPR) 请求才算适时。

另一方面,如果被质疑专利是在 《美国发明法》(AIA) 生效前(2013 年 3 月 16 日之前)申请的,则可以在颁发后立即发起 多方复审 (IPR),因为 授权后复审(PGR)不适用于此类专利。 

对于这些请求原则,有一个重要注意事项。任何因专利侵权被起诉的人都必须在遭起诉后一年内提出 多方复审 (IPR)请求。在这一年的时间选择期限内,可以提出一些战略问题,被告必须在提出 多方复审 (IPR) 请求前予以考虑。具体来说,需要评估在 12 个月的期限内,是早提出 多方复审 (IPR) 请求更有利还是晚些时候请求更有利。

例如,尽早提出 多方复审 (IPR) 请求可保证在 12 个月期限截止前做出启动决定,这样,被告/原告可能将有机会针对最初落下的问题或利用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的权项解释提出二次 多方复审 (IPR) 请求。 

或者,如果在 12 个月的请求期限内晚些时候提出多方复审,原告就可以利用已获得的关于对方情况的信息,因为侵权诉讼资料中可能已经提供了此类信息。 

最后,应该注意,之前已经针对相同专利提出确认之诉的相关方将被禁止提出多方复审 (IPR) 请求。

联系方式

Lori A. Gordon Lori A. Gordon
合伙人
华盛顿特区
电子名片 • 电子邮件

 

Babak Tehranchi, Ph.D. Babak Tehranchi, Ph.D.
合伙人
圣迭
电子名片 • 电子邮件

博钦律师事务所在代表原告参加多方复审 (IPR) 的律师事务所中一直名列前 10 位,同时,我们也是全美 多方复审 (IPR)处理经验较丰富的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律所之一。自《美国发明法》(AIA) 生效以来,我们的律师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协助客户处理了超过 380 次复审。

多方复审 (IPR) 于 2012 年 9 月 16 日被引入 《美国发明法》(AIA),首次开始适用。多方复审 (IPR) 允许专利所有者以外的人提出请求,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复审专利的有效性。多方复审 (IPR) 十分有益,是一种快捷、精简且成本更低的诉讼替代程序。

与允许根据所有理由质疑专利的授权后复审 (PGR) 不同,多方复审 (IPR) 仅限于根据专利和印刷出版物对占先性(《美国法典》第 35 卷第 102 节)和显著性(《美国法典》第 35 卷第 103 节)进行质疑。因此,在多方复审 (IPR) 中,系统或产品不能用作现有技术。

多方复审时间表

多方复审 (IPR) 是在被称为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的行政法官组面前进行的、类似于审判的程序。 虽然多方复审 (IPR)程序旨在证明专利权项无效,但也有一些传统专利诉讼中常见的特点,包括动议实践、专家声明和证词以及其他证据开示问题。

如下所示,多方复审 (IPR) 程序分为三个阶段:请求、证据开示和听证。

请求阶段

通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提出请求,申请进行多方复审 (IPR)。请求必须满足特定要求,包括以下所有方面:

1. 确定真正的利害关系人。

2. 确定被质疑的权项,以及这些权项不可专利性的理由说明。

3. 提供详细的证据相关性说明。 

4. 支付申请费。

请求可能还包括技术声明,以及支持原告论证的证据和观点。

提出请求后,专利所有者有三个月的时间提交初步回复。该回复是可选操作,专利所有者必须权衡该早期回复选择的积极和消极影响。至少,初步回复可为专利所有者提供一次劝说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不启动 多方复审 (IPR) 的机会。重要的是,专利所有者不可以在此阶段针对有效性质疑提交证据或反驳声明。 

提出请求后六个月内,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将复审请求书和专利所有者的初步回复(如有)。 如果确定原告至少在请求书的一项被质疑权项方面拥有获胜的合理可能性,则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将启动审判。在做出启动决定时,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会缩减问题,给出初始权项解释,并提供关于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争议的不可专利性理由的详细信息。

证据开示和听证阶段

启动审判后,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会发布审判进程表,以便在 12 个月内作出判决。根据审判进程表,专利所有者将获得大约三个月的时间,用于对原告的支持证据进行开示,并提交正式回复或修改动议。证据开示的范围还在不断变化。但是,允许提供申诉人和其他证人(有时)的证词。 

然后,原告将获得三个月的期限,用于对专利所有者的支持证据进行开示,并提交答辩书或反驳拟议修正案所需的论据。口头听证前,会提供短时动议期限。口头听证后,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将下发关于被质疑权项的可专利性的最终书面判决。除非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已按照法律依据判决争端,涉及相应诉讼的相关方可以在之前阶段达成和解。专利所有者和原告都可以将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的最终判决结果上诉到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下面是多方复审 (IPR)程序的标准时间表:

 

提出多方<复审 (IPR) 请求的好处

出于一些原因,多方复审 (IPR) 通常被视为专利诉讼的战略替代方案。第一,该程序比任何其他联邦法院诉讼更快,可在 18 个月内签发最终书面判决。第二,多方复审 (IPR) 将在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精通技术的法官组面前进行裁定,这些法官了解相关技术和专利法的细微之处。第三,在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证明专利无效的困难要比在联邦法院证明专利无效小,因此更易于否定专利。最后,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 的权项解释标准比联邦法院的标准宽松,也更易于否定专利。

多方复审 (IPR) 时间选择的注意事项及提出请求的时间

博钦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帮助客户决定哪种 多方复审 (IPR)方法最适合他们的具体情况。 任何考虑提出 多方复审 (IPR) 请求的人均应了解以下这些重要时间选择原则。

是否应该提出多方复审 (IPR) 或授权后复审(PGR)请求,取决于被质疑专利的申请日期。对于在 2013 年 3 月 16 日当天或之后申请的专利(《美国发明法》(AIA) 生效后 — 按“先申请”原则进行审查),可在专利颁发九个月后提出多方复审 (IPR) 请求。具体来说,授权后复审(PGR)是用于在专利颁发后前九个月内质疑专利的有效性的适当机制。只有在专利颁发九个月后,提出多方复审 (IPR) 请求才算适时。

另一方面,如果被质疑专利是在 《美国发明法》(AIA) 生效前(2013 年 3 月 16 日之前)申请的,则可以在颁发后立即发起 多方复审 (IPR),因为 授权后复审(PGR)不适用于此类专利。 

对于这些请求原则,有一个重要注意事项。任何因专利侵权被起诉的人都必须在遭起诉后一年内提出 多方复审 (IPR)请求。在这一年的时间选择期限内,可以提出一些战略问题,被告必须在提出 多方复审 (IPR) 请求前予以考虑。具体来说,需要评估在 12 个月的期限内,是早提出 多方复审 (IPR) 请求更有利还是晚些时候请求更有利。

例如,尽早提出 多方复审 (IPR) 请求可保证在 12 个月期限截止前做出启动决定,这样,被告/原告可能将有机会针对最初落下的问题或利用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PTAB) 的权项解释提出二次 多方复审 (IPR) 请求。 

或者,如果在 12 个月的请求期限内晚些时候提出多方复审,原告就可以利用已获得的关于对方情况的信息,因为侵权诉讼资料中可能已经提供了此类信息。 

最后,应该注意,之前已经针对相同专利提出确认之诉的相关方将被禁止提出多方复审 (IPR)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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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ri A. Gordon Lori A. Gor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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