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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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的做法一样,洛娃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洛娃公司”)选择向美国破产法院提起有关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 进行破产重整的诉讼。这些美国案件是根据《美国破产法》提起的,因而被称为“《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案件。

 洛娃公司希望通过《企业破产法》案件(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协助其正在进行的破产重整程序并维护洛娃公司及其债权人的权益。在破产重整案待决期间,洛娃公司的“外国破产管理人”于 2019 年 9 月 9 日代表洛娃公司提起《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申请,与此同时,该外国破产管理人请求美国破产法院承认破产重整案为洛娃公司“外国主要程序”,临时禁止在美国法院针对洛娃公司提起诉讼,禁止将洛娃公司在美国境内财产转移到美国属地管辖以外,并批准相关救济。待决诉讼被认为是“可能会颠覆洛娃公司破产重整案的事件”。其中一宗是由香港公司 BFAM Partners  公司提起要求偿付 8300 万美元期票的案件。另一宗是由三家投资基金公司提起的索要近 7700 万美元损害赔偿的案件。大部分临时救济请求在《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案件申请日获得批准,其他的临时救济措施在三日后获批。

 几周后,美国破产法院发布一份裁定,承认破产重整案是洛娃公司外国主要程序。这导致洛娃公司美国债权人继续诉讼以及提起新的诉讼或其他催收诉求的所有事项均暂停。此外,洛娃公司的外国破产管理人被授权为债权人之利益管理洛娃公司美国财产,以及在美国收集有关洛娃公司负债、资产、业务和运营相关证据之权利,其中包括通过宣誓讯问证人并发出传票来获取文件。虽然这些救济措施通常会在《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案件中获得批准,但是洛娃公司亦成功获得其他救济。具体而言,承认令要求在美国起诉洛娃公司的当事方应针对洛娃公司或其位于中国或美国境外的财产将要采取任何行动向外国破产管理人提前 10 日发出通知。若任何一方希望控制洛娃公司财产,该通知条款可使外国破产管理人能够通知洛娃公司及其中国的代表,并从美国破产法院寻求救济。同时,外国破产管理人须就其所获悉的关于债权人针对洛娃公司或其位于中国或美国境外财产的采取任何行动向原告提前 3 日发出通知。

 启动《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案件

 在《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案件中,外国破产管理人向美国破产法院提交一份申请,请求其对外国司法程序予以承认。外国破产管理人是指在外国程序中获得授权的在《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案件中担任代表的一方。成为《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案件的债权人,外国实体必须满足:(1) 成为外国破产或类似程序的标的,或者 (2) 在美国居住或拥有住所、营业地点或财产。法院认为,在美国拥有少量财产即可满足该项要求。例如,某些法官认为在银行帐户中存有资金可认定为在美国拥有财产。而有些法院认为在美国不具有住所、营业地点或财产的事实本身并不妨碍其根据《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获得救济。

 应当指出的是,《美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法院不得根据《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采取救济措施,如果这样做“明显有悖美国的公共政策”。为确定是否适用“公共政策例外”,法院会考虑诸如:(1)外国程序是否在程序上有失公平;以及(2)根据《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适用外国法律或承认外国主要程序是否会“严重影响美国法律或宪法权利的价值和重要性”。法院将这种“公共政策例外”的范围解释得很窄,因此《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申请很少基于此种理由而不予受理。

 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可用的救济措施

 通常,正如在洛娃公司案中,美国破产法院将在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决定是否批准承认申请并承认外国程序为主要程序。如获得承认,则针对《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债务人及其资产的所有催收诉讼,所有诉讼和某些其他诉讼均暂缓审理,换句话即被冻结,如债权人出于良好因由申请处置财产,则须法院授予债权人处理财产权利。美国破产法院意识到许多重组案需要迅速采取行动,因此通常会在提交《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申请后的几天内批准暂时或临时救济,一旦申请被承认,将会发布永久性救济。如前所述,洛娃公司在其《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案中获得了此类救济。

 一旦申请获批,外国破产管理人可从事该外国实体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业务,除非美国法院另有明确规定。尽管如此,仍需法院批准才能在美国出售资产并将出售的收益或其他资产转移出美国。因此,美国破产法院也可为外国实体的利益提供其他广泛的救济。例如,美国法院曾阻止美国当事方执行合同条款,否则该条款将使美国当事方由于其财务问题或未决破产案而终止与外国债务人的合同。法院还发布了执行由外国法庭批准的债务调整或重组方案的命令,并发布防止美国债权人对该计划进行任何干预的禁令,包括禁止债权人试图通过外国法院批准之方案条款以外的其他方式催收债权。

 影响

 洛娃公司《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案表明破产重整案的当事方或认为通过破产重整案而可能获益的公司,可以通过提起《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申请而获得免受债权人诉讼的保护。在《美国破产法》第 15 章案件中,美国破产法院可(暂时或永久)中止诉讼和其他针对中国企业的催收诉讼,限制某些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与此同时协助中国企业重整或清算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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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a L. Chene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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